序 言
揭阳捷和职业技术学校是一所公办的全日制综合性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前身为揭阳县红旗中学,设立于1964年,办简易初中班,1971年开办高中部,正式办学,为全日制普通完全中学。1983年易名为揭阳县职业技术高级中学,校址在揭阳市区思贤路学宫旁(孔庙东侧)。1987年旅港同胞捷和郑氏基金会主席郑翼之先生独资易址建校(地点在揭阳市区进贤门大道中段与东湖路交汇处),1988年元月更名为揭阳捷和工业中学。2010年7月学校再次易名为揭阳捷和职业技术学校,办学地点在揭阳市榕城区梅云吉荣路中段。学校于1995年被评为广东省重点职业高级中学,2000年被教育部批准为首批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2004年被教育部批准为新调整认定的首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知行合一、担当责任、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秉持“责任高于一切,发展在于努力”的校训,弘扬“朴实、严谨、求真、创新”的校风,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道德、人文素养教育,传授文化和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综合职业素质,为社会培养经济建设所需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高等院校输送合格学生。
学校以“一切为了学生明天的优质就业,面向社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办学宗旨,致力于建设高质量高水平现代化中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工作,加速学校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揭阳捷和职业技术学校,简称为捷和职校;英文名称为Jieyang Jiehe Vocational School,英文简称缩写为JHVS;网址为http://www.gdjyjg.com。学校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梅云吉荣路中段。学校为榕城区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由区教育局直接管理。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为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为一年。学校以发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承办继续教育、社区教育及各类社会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中等职业教育规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坚持特色发展,不断加强内涵建设,着力提升办学水平和能力,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办学宗旨及理念
学校的办学宗旨:一切为了学生明天的优质就业,面向社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知行合一、担当责任、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道德、人文素养教育,传授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综合职业素质,为社会培养经济建设所需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高等院校输送合格学生。
第六条 学校坚持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加强市内外交流、合作办学,努力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
第七条 学校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和校歌
校训:责任高于一切,发展在于努力
校风:朴实、严谨、求真、创新
教风:严谨治学,开拓进取,愉快工作,为人师表
学风:勤奋好学,注重实践,尊师守纪,知礼诚信
校歌:《揭阳捷和职业技术学校校歌》,郑沛佳作词,洪碧苑作曲。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学校设校长1名,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为学校法人代表,全面主持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依法管理学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出好人才,多出人才。
(三)按照职业教育的宗旨和要求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每学年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和总结。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四)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抓好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一班人”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校长的权力
(一)学校管理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学校工作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学校工作奖惩权。校长对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务基建审批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除重大基建项目须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的党支部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设书记1人。校长应依靠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校长应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情况,依靠党组织教育、管理干部和进行干部任免考察,学校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干部人事变动,要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 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每学年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一次,对学校的工作计划和重大问题议案进行讨论、审议,行使批准和否决权,发挥其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能。教职工应服从校长领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部两级管理。设立办公室、学生科、教务科、培训及技能鉴定科、招生就业科、后勤科等6个科室和财贸部、机电部、文艺部、计机部、实训部等5个专业部。各科室侧重全校统筹、协调作用,各专业部侧重组织、实施作用。按照“线条指导、分部管理”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
学生科:负责学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负责学生纪律卫生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班主任队伍建设,以班主任队伍为管理脉络。
教务科:负责学校的教学、教务、教育科研等工作,负责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培训及技能鉴定科:负责对内对外专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考证各项工作。
招生就业科:负责学校的招生、学生的实习和推荐就业等工作。
后勤科:负责学校的物业、财务管理、基建、后勤等工作。
专业部:负责实施、落实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开展学校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制,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有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共青团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按专业部进行管理,各专业部根据专业的特点对本部各专业的教育、教学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以形成一个团结和谐、积极向上、锐意创新的整体,提高工作效率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班主任是学校实行班级管理的负责人,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班集体建设的指导者、学生健康成长的引导者。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全面负责班级的学生思想、政治、文化学习、专业技能实践和课余生活等方面的管理,教育、指导帮助学生逐步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不断端正学习态度,提高组织参与的能力,有效地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突出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养,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实现“性格开朗,兴趣广泛,一技之长,社会欢迎”的人才培养目标。
第十九条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把德育工作作为学校重要工作任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创新德育形式。继续践行“人文关怀与规范化管理”的德育管理模式,开展“勤学、敬业、诚信、礼仪”等一系列的主题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坚持发挥人文学科的独特育人优势,加强公共基础课与专业课间的相互融通,注重学生文化素质、科学素养、综合职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为学生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和职业生涯更好发展奠定基础。要注重教育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突出做中学、做中教,强化教育教学实践性和职业性,促进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加强“实验、实操、实习、实训”教学,提高学生动手能力,以达到岗位合格为目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和创业能力作为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建立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管理的工作规范和质量检查、评价系统,收集、处理和反馈教育教学各个环节的信息,实现教育教学质量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基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下政府统筹推动、市场引导、行业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运作机制。逐步推行以政府引导、行业参与、社会支持,企业和学校双主体育人的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育人新模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发挥“职业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服务区域经济建设”,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开展社区教育和社会培训。
社会培训是指学校教学计划外的对内培训和对外培训,具体包括岗位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师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正确的思想信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言行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人、定责。教职工由区教育局聘任,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职称)、编制等制度;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学校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八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下企业跟岗培训等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三十一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编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勤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正常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雇用临时工,所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主要招收参加当年初中会考、符合规定录取条件的考生,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前均要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就读手续。学校采用班级单式授课制。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经校长批准可准予休学,期限一年。休学期满,学生可申请复学,申请复学时应出具县(区)级及以上医院病愈证明书。逾期不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学,须经学校批准并向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双证书”毕业制度。“双证书”是指学生毕业时需取得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是指学生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由学校发放的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参加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技能考核合格的,由其发放的专业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未能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毕业条件的学生只发给肄业证明。
第三十九条 对品学兼优或学有特长的优秀学生,转化较大的学困生,由学生科组织评奖,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可申请撤销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教材费、住宿费等项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四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十五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就业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后勤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的场地设施不得被人侵占。
第四十七条 搞好校园的绿化、美化、净化、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专业教学设备由实训部负责具体管理,设备状态,使用情况,要列册登记。设备要及时维护和保养,保证实验实习正常进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电教设备由实训部负责管理,电教设备要为教学第一线、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五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场馆、图书资料、体育器材、卫生设施和其他设备设施的管理,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所收费用全部按规定纳入学校的办学经费渠道进行规范管理。学校的经费收支项目每学期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财务支出专人审批制度。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加强校产管理,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学校办公用品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和管理,管理员要做好帐、物登记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财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安全及卫生
第五十六条 认真执行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学校设医务室,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及环境卫生管理,根据上级防疫部门要求建立卫生档案,组织学生体检。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设施等都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医务室定期在全校宣传卫生知识。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八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学校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拟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6年1月23日